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华人民和人民警察法华人民和行政监察法华人民和公员法行政机关公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华人民和人民警察法华人民和公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