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和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